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 China Cultural Heritage Foundation ,縮寫為:CCH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喚醒公民責任,募集資金保護中國文化、歷史遺產,配合政府、調動民間力量,推動社會發展和經
濟建設。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于耿瑩350萬、姜建明213萬、劉文新137萬、劉金璽100萬。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業務主管單位是文化和旅游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增強中國公民對文化遺產、人文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增強公民保護中國文化遺產的責任感。
(二) 配合政府、調動民間力量,募集海內外資金、接收民間捐贈,修繕和保護中國文化遺產。
(三) 與國內外不同城市、不同文化遺產地相互交流,加強相互間的往來與合作,共同促進經濟建設與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生態平衡的和諧發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愛中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二) 對文化遺產保護有貢獻者;
(三)德才兼備,自愿保護文化遺產志愿者。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理事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他材料提出質疑,并要求秘書長或受委托起草文件草案的起草人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并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并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系。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名,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每屆5年。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的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根據理事會
關于資產運作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并保值增值,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倡導文化遺產基金會文化,培育職業精神,合理
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淘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并得到發展;
(七)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
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制定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經理事會批
準后組織實施;
(九) 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開展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和活動的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是指:
(一)募集資金預計在3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內或國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無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 12月 25日第四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